关于仁佑医院暂缓校验的公示

日期:2025-01-15作者:

洛阳仁佑医院未按规定提交校验申请,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6月15日)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我委于2024年12月20日向你院送达《关于对洛阳仁佑医院暂缓校验事前告知书》,告知我委拟对你院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及你院享有的听证权利,你院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我委决定对你院作出“暂缓校验”的校验结论,给予1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1月19日)。

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你院在暂缓校验期间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同时,在暂缓校验期内,你院应当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我委再次进行校验。如你院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或暂缓校验期满后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我委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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