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四号)
——第三产业基本情况之一
老城区统计局
老城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根据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老城区第三产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批发和零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老城区共有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2851个,从业人员14081人。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批发业占49.5%,零售业占50.5%。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批发业占46.5%,零售业占53.5%。(详见表4-1)。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8%。
在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8%(详见表4-2)。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84亿元;负债合计42.6亿元。
2023年,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38亿元(详见表4-3)。
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老城区共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346个,从业人员5797人(详见表4-4)。
在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7%(详见表4-5)。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66.2亿元,负债合计200.2亿元。
2023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91.5亿元(详见表4-6)。
三、住宿和餐饮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老城区共有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242个,从业人员2307人。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住宿业占50%,餐饮业占50%。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住宿业占47.8%,餐饮业占52.2%(详见表4-7)。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
在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100%(详见表4-8)。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4.2亿元;负债合计2.3亿元。
2023年,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1亿元(详见表4-9)。
四、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老城区共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235个,从业人员2091人(详见表4-10)。
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100%。在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100%(详见表4-11)。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7亿元,负债合计0.9亿元。
2023年,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1亿元(详见表4-12)。
五、房地产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老城区共有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222个。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8个,物业管理企业103个,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36个。
2023年末,老城区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713人。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576人,物业管理企业2325人,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338人,(详见表4-13)。
在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5%。
在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5.5%(详见表4-14)。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老城区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74.1亿元。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350.6亿元,物业管理企业13.9亿元,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0.5亿元。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314.9亿元。
2023年,房地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4.6亿元(详见表4-15)。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一)企业法人单位数和从业人员
2023年末,老城区共有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758个,从业人员8087人。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租赁业占19.4%,商务服务业占80.6%。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租赁业占14.1%,商务服务业占85.9%(详见表4-16)。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中,内资企业占99.7%。
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内资企业占99.8%(详见表4-17)。
(二)主要经济指标
2023年末,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48.7亿元。其中,租赁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7亿元,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345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27亿元。
2023年,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4.7亿元(详见表4-18)。
注释:
[1]登记注册统计类别: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确定,包括内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其他统计类别。
[2]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为保证数据精确度,个别数据保留2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