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企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为的规范性、科学性、实效性,充分发挥基金业务对于撬动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发展、促进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投资基金引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洛阳市国资委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洛国资〔2020〕36号)等规定,现就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或参与认购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起草过程
《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起草时征求了区属国企的意见,经律师审查。
三、主要内容
《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共分5部分内容。
1、全面把握基金业务发展的作用和风险。
2、明确开展基金业务的主要原则。
3、抓住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4、完善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相关配套措施。
5、优化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国资监管。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老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老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电话:0379-63410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