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方式,根据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洛阳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洛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清单》,特此公告。
洛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清单 | |||||||
序号 | 违法风险点 | 行政相对人 | 法律依据 | 违法后果 | 风险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科室 |
1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依据相关法律,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以罚款 | 中 | 加大宣传、监管力度 | 水产科 |
2 | 购买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相关法律,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 | 加大宣传、监管力度 | 水产科 |
3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中 |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 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 |
4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中 |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 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 |
5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或未按规定备案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中 |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 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中 |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 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 |
7 | 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低 | 1、加强《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3、对种子企业监管、抽查; | 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 |
8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高风险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9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或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低风险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10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低风险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11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经营假农药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二)经营假农药;(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的,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高风险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12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或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低风险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13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或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中风险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14 | 使用禁用的农药或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二)使用禁用的农药;(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禁用的农药,还应没收禁用的农药 | 高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15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中 | 1、加强普法宣传; | 种植业科 |
16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投入使用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中 | 行政相对人通过农机购置补贴购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采取先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证书和牌照后再享受购机补贴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17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 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中 | 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农机“安全生产月”安全咨询日等活动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行政相对人的安全意识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18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中 | 深入农机合作社对驾驶操作等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对经营组织进行安全使用教育,使广大机手对安全生产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自觉地遵章守法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19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安全设施不全、 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 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中 | 深入基层进村入户广泛宣传《道交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安全主题,增强广大农民和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2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 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 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中 | 组织广大农机手观看警示教育片、警示教育展,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做到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21 | 对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纠正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 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 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中 | 做好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年检审验工作,保证农机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 | 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22 |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低 |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 兽医科 |
23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以及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中 |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 屠宰管理科 |
24 | 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 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 中 |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 兽医科 |
25 | 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 |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中 |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其守法意识;2、在开展相关执法检查时,进行指导,使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 兽医科 |
备注:表中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为2015年版,待新版实施后,按对应条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