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洛阳市地震应急预案》《老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老城区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3.0级以上4.0级以下)的主体。
2组织指挥机制及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老城区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决策部署。
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老城公安分局、老城交巡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商务局、区科工局、区发改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体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地址: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区政府11楼1137办公室
联系电话:60657705(24小时)
2.1.3现场指挥部
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务院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务院指挥部)、河南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洛阳市防震抗震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部署和要求;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协调公安、消防参加抢险救灾;
(5)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办公室职责
(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3)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
(4)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工作,组织信息发布会;
(5)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指挥部视情成立抢险救援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8个工作组。根据需要,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老城公安分局。
其主要职责:
(1)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清理灾区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二、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
(1)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
(2)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3)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4)支援灾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三、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发改委等。
主要职责:
(1)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
(2)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3)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
(4)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四、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发改委、区科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老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
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重要市政设施等;
(2)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
(3)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4)对受灾的企业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五、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科工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等。
主要职责:
(1)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
(2)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3)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4)密切关注重大气象变化。
六、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老城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教体局、区民族宗教局等。
主要职责:
(1)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3)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等重要场所的警戒;
(4)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七、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老城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3.1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造成特别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M<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M<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区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3.5≤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分别在国务院、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视情支援。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下表。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省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监测预报
区应急管理局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预报意见按照权限发布临震预报和预警信息,信息,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好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4.2预防措施
4.2.1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尤其是对重点区域主要断裂开展探测及地震危险性评价;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摸清地震灾害风险底数。
区应急管理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区住建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配合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2.2预防措施
区政府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2)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3)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装备等准备情况,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4)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实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5)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加强社会舆情收集、分析与处置,引导舆情,平息谣传、误传。
5应急响应
5.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灾害事件应急响应(Ⅰ、Ⅱ、Ⅲ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5.2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报市应急管理局,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
5.2.1先期处置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立即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下达出动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命令,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地震现场;协调区域内及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赶赴地震灾害现场实施救援;部署安排饮用水和食品供应、伤员运送、物资调运;部署抢修通信、交通、供气、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分别由牵头单位召集,实行集中办公,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立即开展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同志迅速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导当地组织、部署震区抗震救灾工作。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时报告震情、灾情、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请求紧急支援,并协助救援队和现场工作队开展工作。
(6)震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或临时安置点,做好供水、供电、通信、医疗、交通和生活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并及时将震情、灾情、社情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7)视情依法采取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的必要强制性措施。
5.2.2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老城公安分局、老城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区教体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老城公安分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区发改委、区科工局等有关部门联络组织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抢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防御次生灾害。有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行业领域内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件。区住建局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6)维护社会治安。老城公安分局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开展社会动员。团区委、区妇联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区民政局联合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5.3信息发布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4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分别按照国家、省、市的重建规划开展工作。区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区政府配合协助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根据上级政府指示组织实施。同时发动群众,自力更生,尽快恢复灾区的生产生活。
6.2恢复重建实施
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住建、交通、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和重点企业、学校、医院、社区要加强本系统内的应急队伍建设。
区抗震救灾紧急救援队,要争取配备探测搜寻、抢险破拆、救援救护、个人防护、应急通信、专用车辆等设备,负责灾区第一时间的人员搜索和营救。
老城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要牵头组建抢险救援队,负责灾区的人员营救、灾民转移和紧急抢险等任务,负责和配合做好地震引发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及特殊建筑物的抢险救援。
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
区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7.3避难场所保障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4治安保障
老城公安分局要加强对灾区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及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5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教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区政府健全完善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区政府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各街道等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8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3.5级以下有感地震发生后,区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调查了解情况,迅速收集并向上级报告震情、社情,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非天然地震事件
发生2.0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8.3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一旦本辖区出现地震谣传,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时,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老城公安分局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查明谣言源头,加强宣传力度,公开辟谣,打击造谣、传谣违法活动,迅速制止地震谣传,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8.4区外地震应急
当毗邻区发生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并对我区造成人员伤亡或建(构)筑物破坏时,区指挥部也可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区的影响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9附则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编制,是区政府指导全区应对地震灾害工作的专项预案。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区域/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9.3预案的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