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操作指引

日期:2024-12-31作者:

 一、资格条件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和困难发生在本地且持有本地暂住证或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和个人。

根据困难情形,可将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死亡、伤残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因客观原因造成家庭收入突然大幅下降,或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大幅增加暂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自救能力,临时救助对象一般分为三类:A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C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办理程序

针对不同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可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等方式,提高救助的时效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的精准度。急难情况缓解后,救助对象要配合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按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材料。因当事人死亡或失联等特殊情况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要有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集体研究会议记录和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以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等相应保障范围。

(二)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镇(街道)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标准3倍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额超过当地当年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所需资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临时救助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以及能证明家庭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如因疾病导致困难的需提供医院诊断书、病历、医疗费用发票等,因意外事件导致困难的需提供事故证明、现场照片等。

4、调查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进行调查核实,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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