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发改—规—〔2024〕5号
老城发改发〔2024〕84号
老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经研究,现将《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25日
老城区区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洛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老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服务中心代表老城区人民政府出资,由老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责的区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区属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区发改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区属企业董事。
第四条 区属企业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区属企业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区属企业章程,保守区属企业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得有多种劳动关系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 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区属企业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区属企业其他职工。
第八条 候选人确定后由区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或由区属企业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第九条 职工董事选举前,区属企业党委应征得区发改委同意;选举结果由区属企业党委报区发改委备案后,由区属企业聘任。
第四章 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 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区属企业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应当参加区发改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区属企业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区属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应当事先听取区属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应当听取区属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应当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 区属企业应当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区属企业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区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提出,经区属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区属企业章程,致使区属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职工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属企业章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经职工董事提出,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以续订劳动合同或修改劳动合同期限等方式将劳动期限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区属企业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补选。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区属企业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区属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区属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区属企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区属企业商业秘密,给区属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区属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区属企业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由十分之一以上全体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四条 罢免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进行表决。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区属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决议经区属企业党委审核,报区发改委备案后,由区属企业履行解聘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属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老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