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个人姓名: 欧**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304************
住址: 瀍河区***小区
本机关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单位) 在道路两侧摆摊设点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8月13日下午在 九都东路南光小区前道摆摊设点 。上述行为违反了《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a)不予处罚情形标准:暂无
b)减轻处罚情形标准: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警告。
c)从轻处罚情形标准:暂无
d)不予行政强制情形标准:暂无
e)轻微违法行为情形标准: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且在限期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f)一般违法行为情形标准:实施违法行为两次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g)严重违法行为情形标准:实施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处以警告,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严重 (轻微、一般、严重或者特别严重)。
根据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大写) 贰佰 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原银行(账号:67231035000000028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老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