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9月11日
当事人:晋**
身份证号:410329********5556
地址:老城区南大街******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摆摊设点立案调查。经调查,你2024年9月11日在老城区南大街87号地,涉嫌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现场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该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老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老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景门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