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不服区市场监管局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老政复决字(2024)第10 号

日期:2024-06-04作者: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4〕第10

 

申请人:朱某某,男,身份证号:XXX

 址:河南省淮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

法定代表人:王晓毅,局长 

申请人针对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拒绝提供纸质文书的行为,20241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经审查,申请人朱某某于20231023日向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封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其购买的洛阳市老城区某某酒坊销售的“人参枸杞鹿茸肉苁蓉酒”涉嫌非法添加非普通食品原料。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经调查,于20231116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决定予以立案,于202416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因此终止调解。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其提供《终止调解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因此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之规定,只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才能申请行政复议,拒绝提供纸质文书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提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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