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政办〔2023〕28号
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老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老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1月13日
老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增强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0号)《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2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倾倒(泄露)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放射性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饮用水源地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老城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以及由区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市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接受市级应急组织机构的统一指挥。
因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省市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主动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老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老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突发环境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各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组成。专项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其构成种类应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补充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老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政府请示后确定。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组成
区指挥部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老城消防大队、老城交警大队、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国网东城供电公司、国网市中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适时增加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部门。
2.2.2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2)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5)向区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工作。
2.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是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分管领导和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
2.3.2 区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特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认定;指导各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4)组织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6)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7)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区级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2.4.1 区级现场指挥部组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成立区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各街道办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2.4.2 区级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牵头,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老城消防大队、老城交警大队、国网东城供电公司、国网市中供电公司,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对出入污染区域车辆机械进行必要的洗消处理;协调区人武部、老城消防大队、老城交警大队等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有关方面的监测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等危害。
(4)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老城消防大队、老城交警大队、国网东城供电公司、国网市中供电公司,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环境应急车辆保障、组织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5)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网信办、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与媒体沟通,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牵头,区信访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人武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街道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调查评估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参与、组织、协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
(8)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牵头,邀请省、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进行指导。
主要职责:明确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5 街道办事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规范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6 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环境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做好与属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衔接,落实防控、预警和处置措施,整治环境隐患,强化应急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事件发生后,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监控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老城交警大队、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区城管局、区科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发现、获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信息后,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环境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
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组织做好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指挥部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应急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与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2 事件信息核实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及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长江、黄河、淮河等重点流域干支流水质超标和产生跨市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置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 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街道办事处及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接到通报的街道办事处及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超出老城区应急处置能力或污染影响范围超出老城区管辖的行政区域时,应及时请求市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程序
5.2.1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区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区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启动Ⅳ级响应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与市生态环境局保持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要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和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或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区政府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责任人,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之间的相互支持配合,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长的指挥,现场指挥协调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保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 应急处置措施
5.3.3.1 突发水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体,由污染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救援,采取向泄漏区投放吸附剂、中和剂、围油索,投放沙袋围堵消防废液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社会稳定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周围群众进行疏散并建立隔离区,及时清除路障,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现场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取样监测;
事故可能危及饮用水源地时,立即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请求支援。以市人民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如泄漏区域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对影响区域内居民进行饮用水供应。
(2)废水事故排放。由污染处置组负责事故救援,指导协调对工业企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进行应急监测,及时通报排放的生产废水(或医疗废水)类型、提出强化处理的建议措施,加强对进出厂水质监测频率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监测组对溢流现场及附近表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通知水务部门协调支流或下游水库调节流量,及时通知河流下游区域注意人畜饮水安全。
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受灾人员的安抚、善后工作。当辖区内污水可能引发跨区域污染的情况下,区指挥部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事故排放。由污染处置组负责事故救援,对撒落废物进行打捞、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应急监测组负责对废物撒落现场附近、地表水和土壤进行取样监测。
根据水体受污染情况通知水利部门协调支流或下游水库调节流量,区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及污染蔓延趋势,及时通知河流下游区域注意人畜饮水安全。
(4)水体富营养化。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爆发水体富营养化事件时,区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发布暂停取水的命令。污染处置组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并调配备用水源,应急监测组负责协调对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区消防大队、区农业农村局协助藻类打捞以及灭藻剂、消毒剂的投放。应急保障组相关单位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和受灾人员的安抚、善后工作。必要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5.3.3.2 突发大气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燃烧(或爆炸)。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或爆炸事件时,大量燃烧废气进入空气中,由污染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采取向火灾或爆炸区喷洒水雾、稀酸或稀碱液进行紧急处理,防止危险物质挥发,同时在较低处投放沙袋围堵消防废液防止污染物进入水体。
社会稳定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事发地周围群众进行疏散并建立隔离区,及时清除路障,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现场及下风向敏感保护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协调气象部门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2)工矿企业废气事故排放。当工矿企业废气事故排放时,企业应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报告。
污染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救援;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事故发生地内及下风向的环境敏感目标进行布点监测,协调气象部门对当时的天气、气象信息进行预测预报,参与污染物扩散趋势的判断;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组监测、预测结果,及时通知下风向可能受影响区域的人民政府,做好紧急疏散准备,并采取必要的身体防护措施。
5.3.3.3 土壤污染事件
(1)危险化学品泄漏。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附近土壤时,由污染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采取向泄漏区投放吸附剂或中和剂进行紧急处理,防止泄漏物质进一步扩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受污染的农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社会稳定组相关单位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清理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清理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2)废水事故排放。当发生工业废水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时,由污染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切断污染源,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相关街道办事处对受污染的农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社会稳定组相关单位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援;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重点监测特征污染因子等,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清理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清理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倾倒和事故排放。当发生固体废物倾倒和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时,由污染处置组相关单位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时切断污染源、组织有关人员将废物清运并无害化处理。
社会稳定组负责在事发地建立隔离区,对事故发生地主要交通干线实行交通管制;
医学救援组负责事故伤员、中毒人员的救治;
应急监测组对污染区域下层及周边土壤进行布点采样监测,重点监测特征污染因子等,初步判断污染物扩散趋势,划定污染范围;
污染处置组根据应急监测、预测结果,清理被污染区域的土壤,将受污染土壤收集起来后进行无害化处置,清理区域覆土回填,并进行绿化。
5.3.4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集度等因素,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5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6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自然生态环境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7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8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委宣传部应于24小时内在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等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应当依托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3.9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区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各街道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区政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的购置、应急演练救援队伍补贴、保险及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物资运输保障。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老城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4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环境应急组织机构领导下,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要针对辖区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 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物资储备信息、应急应对信息等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通讯录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通讯录
单位 | 联系电话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市政府办 | 63938040 | 市生态环境局 | 63481040 |
区政府办公室 | 63953262 | 市生态环境局老城分局 | 63503509 |
区委宣传部 | 63964617 | 区应急管理局 | 60657705 |
区发改委 | 65250336 | 区市场监管局 | 63503567 |
区城市管理局 | 63996658 | 区农业农村局 | 65250217 |
区财政局 | 63970555 | 区住建局 | 65250168 |
区卫健委 | 65250115 | 区民政局 | 63964561 |
区商务局 | 65250218 | 区科工局 | 62323118 |
区人武部 | 69870600 | 区网信办 | 63960886 |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63964518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老城分局 | 63967259 |
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 62261100 | 老城消防救援大队 | 63510015 |
区总工会 | 65250665 | 老城交警大队 | 63005509 |
国网东城供电公司 | 18638896616 | 国网市中供电公司 | 18338858818 |
邙山办事处 | 62231512 | 洛浦办事处 | 65278710 |
道北路办事处 | 62310088 | 西关办事处 | 63493096 |
南关办事处 | 63951140 | 东北隅办事处 | 63951115 |
西北隅办事处 | 63951109 | 东南隅办事处 | 63987517 |
西南隅办事处 | 63583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