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老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财政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该《管理办法》起草时征求了区住建局、区文旅局、洛阳古城保护中心等3个单位的意见,其中区住建局、区文旅局无意见,洛阳古城保护中心建议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 中增加“以及编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已采纳。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包括总则、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相关职责、专项资金编制申请及项目实施、资金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明确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区级预算资金、土地出让金、政策补助性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第三部分明确相关单位具体职责。包括资金预算、审核、拨付和监管;项目资金计划、统筹实施、指导监督等。
第四部分为专项资金编制申请及项目实施。包括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申请程序和项目实施。
第五部分涉及资金监督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的监督、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以及使用原则。
第六部分为附则。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老城区财政局
解读人:老城区财政局 电话:0379-6397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