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老政复决字〔2023〕第5号
申请人:史某某,女,37 岁。
住 址:安徽省某某市某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敬田 局长。
地 址: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21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不立案答复,于2023年2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撤销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立案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超阳户外装备店”支付11.9元购买“啤酒茶杯”一份,订单编号:221029—597651659642976,商家通过申通快递:777113137612909发出。本人在2022年11月1日签收。本人于2022年11月5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中得知不立案。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立案。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提出的商家所销售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和该产品无检测报告等问题进行答复,属于主观意识上的不作为。另外,是否有检测报告,是否进行了公示,公示的检测报告与产品是否有关联?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同时上传材料可以证明商家存在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并未正视举报问题,被申请人身为国家政府部门典型的庸政懒政怠政,敷衍了事不作为,履职不尽责,玩忽职守,失职视察,糊弄申请人等问题,并未客观公平公正处理,任由商家继续违法经营,属于失职渎职行为,有违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申请人举报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号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11月5日,我局接到史某某举报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的不锈钢啤酒茶杯属于“三无产品”,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于2022年11月5日至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老城区某某路7号院。该公司销售的啤酒茶杯每箱80个进行包装,包装箱内啤酒茶杯为裸装放置,外包装箱上张贴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显示材质:不锈钢;货号:crq-012;检验员:01;等级:合格品:制造商:广州华晖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随后执法人员要求商家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商家当场出示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WT{20}—BX—0783)由广东省质量监督不锈钢器皿和厨具检验站(潮安)出具,检验依据其中之一为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检验结论为符合。根据该检验报告,我局认为该不锈钢啤酒茶杯符合GB480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属于可直接用于食品的容器,现有证据不足以说明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我局对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完整(未公示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及厂名厂址)的啤酒茶杯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洛老市监责改〔2022〕DBL06号),责令其立即予以改正,停止销售标签不完整的产品。关于投诉人所称无法退货退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已经要求商家进行退货退款,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后,对被投诉人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意见。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告知书内容,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9日,申请人史某某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超阳户外装备店销售的“韩式304不锈钢防摔钻石纹啤酒杯”。申请人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无产品标识、虚假宣传等问题,于2022年11月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举报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一是无中文标签,无厂名厂址、合格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耐热温度、使用原材料铅、镍、砷等重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二是产品网页宣传“食品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产品属性,存在虚假宣传。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随即安排执法人员到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进行实地检查,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调取证据等程序,发现商家能够提供商品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商品合格证明、商品检验报告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因为销售的“韩式304不锈钢防摔钻石纹啤酒杯”是每箱80个整箱包装,包装箱内啤酒茶杯为裸装放置,仅有外包装箱上张贴有产品合格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的规定,认为该商家的行为并未违法。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向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洛老市监责改〔2022〕DBL0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销售标签不完整的产品。同时,被申请人要求洛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商品销售网页上向消费者公开生产者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等信息。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以及调查处理情况一并告知。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购买记录、商品照片、举报单、现场笔录、营业执照、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责令改正通知书、全国12315平台答复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到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和调取证据,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所作的不立案答复,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立案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