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日期:2024-11-15作者: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机制,高效有序实施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专群结合、军地联动,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有关各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森林火灾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状况、地形地势和队伍物资准备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扑火队伍开展森林火灾扑救。

2.2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火灾发生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体系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3.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3.1.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武部部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主要负责人、老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区委宣传部、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老城公安分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文旅局、城市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司法局、商务局、科工局、洛浦办事处、邙山办事处单位负责人。

3.1.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职责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拟订有关政策和制度,组织修订《老城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火险形势、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开展有关协调工作。

3.2 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2.1 前方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区级火灾扑救前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火灾发生辖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专家支持组、人员安置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等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3.2.2 后方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由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及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应前方指挥部要求,及时调度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3.3 扑救指挥

一般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发生较大以上的森林火灾,原则上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边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必要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

本预案启动后,救援力量按照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令到达抢险救援现场,接受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发生区域设立临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履行抢险救援属地责任,在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调动救援力量,落实各项部署、指令和工作措施。

4 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1.2 预警发布

应急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会商研判,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做好装备、物资等各项准备;各应急救援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做好扑火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督导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增加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综合性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4.2 信息报告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向受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森林火灾信息。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森林公园、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

(5)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或者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需要区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

5 应急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 Ⅲ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发生1-2人死亡或1-9人重伤,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危险性较大、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市局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通知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达到较大等级且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5.2.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增援扑火力量和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救援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参加火灾扑救。

5.3 Ⅰ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特别重大等级。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森林火灾高风险区、危险性较大、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区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带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紧急赶赴火场一线,成立区前方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立后方指挥部,负责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意见,为现场救援提供服务和保障。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森林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3)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请求市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派专业森林消防队、综合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5.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段,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求,组织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6.1 扑救火灾

森林火灾发生后,由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负责火情前期处理,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响应,就近组织有关救援力量参与火灾扑救,赶赴现场处置,争取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组织协调区消防大队、人武部、各办事处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应服从前方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6.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在建工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证转移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6.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4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阻碍救援等违法犯罪行为。

6.5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前线指挥部组织检查验收,确认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6 应急处置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7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 后期处置

7.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的人员要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单位,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7.3 工作总结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4 表彰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8 应急保障

8.1 制度保障

8.1.1 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度

(1)工作责任制。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承担森林防灭火工作领导责任,做到组织机构、防火责任、基础设施、工作经费、火灾处置“五到位”。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主体责任。

(2)督导监督机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对全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履行自身防火职责的同时,按分工对本区的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森林防灭火责任落实、物资储备、值班值守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8.1.2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及时了解掌握火情、扑救进展等情况。当出现高火险天气时,要了解林区火险等级和工作措施,发生火灾后,主动了解火灾地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以及施救情况。

8.2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专业森林消防人员、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人武部民兵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8.2.1 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

包括武警、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纪律严明、战斗力强,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8.2.2 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组建,有较为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扑火机具装备,人员相对固定,防火紧要期集中食宿、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做到训练有素、管理规范、装备齐全、反应快速。 

8.3 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由区、街道办事处组建,每年进行一定时间的专业训练,确保有组织、有保障,人员相对集中,具有较好的扑火技能、装备。

8.4 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由区政府、国有企业组建,是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

8.5 群众森林消防队伍

以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群众中的青壮年为主,主要参加火情处置、带路、运送扑火物资、提供后勤服务、参与清理和看守火场等任务。

8.6 力量编成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负责、就近调度原则,由灾害发生地单位调度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灾情险情及先期救援处置情况,研究部署救援力量的编成和规模,必要时协调消防大队、人武部应急救援力量和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周边区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增援。救援力量调度方案由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拟定,可参照《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扑火力量分为三个梯队:第一梯队是火灾发生地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大队救援队伍;第二梯队是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市级救援队伍;第三梯队是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按照上述标准纳入各梯队编成。

8.7 力量调度

(1)下达指令。各牵头部门协调联系救援力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下达书面调度指令,火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后补发书面指令。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主要救援力量。需要驻洛部队、武警部队支援扑救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协调洛阳军分区、武警洛阳市支队。

(2)快速出动。救援力量接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做好准备,并将集结情况(包括指挥员、人员、装备、行程路线等信息)报告区森防办,征得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立即赶赴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

(3)预置备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救援力量部署,下达预备指令,预置备用力量,做好增援准备。

8.8 物资及资金保障

8.8.1 救援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财政按政策规定安排森林防灭火经费,统筹用于区级森林防灭火应急储备物资购置和上清宫森林公园森林防灭火补助。

8.8.2 救援装备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以救援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为目标,加强区级森林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救援装备。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等救援装备。

8.8.3 区级救灾物资

区级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折叠床、棉被、棉大衣、雨衣、救生衣、应急包、雨鞋等,储备在区级救灾物资仓库。

区级救灾物资调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要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使用区及市、省、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申请调拨救灾物资应逐级上报,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可越级上报。

区级救灾物资调运程序。区应急管理局发布物资调度命令,协调区级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工作。

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9 气象服务保障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转发气象信息,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

8.10 通信信息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证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利用广播、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群众撤离信息,配合应急救援行动。火灾发生地相关单位提供火场区域及周围地形、地貌、社区分布、道路、资源等地理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支持。

8.11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摩托化输送方式为主。住建、城管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抢险人员、转移群众、扑火救援、物资运输等工作。

8.12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工作开展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

8.1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纵火、破坏森林火灾救援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行为,保障火灾救援顺利开展。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编制、修订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要组织预案评估,并适时修改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2 预案培训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每年森林防火紧要期前至少培训一次。要科学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增强针对性,提升各单位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9.3 预案演练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区综合性救援队伍应根据本地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3)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和属地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3.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附件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涉及本区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区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在火灾发生时,负责协调督促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宣传教育、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火情早期处理等;负责指导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建设、业务培训和演练及储备森林灭火应急物资等工作;落实林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灾害统计、分析以及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防指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老城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研究部署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

区教体局:负责做好学校师生预防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森林火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给予临时救助;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指导公墓的火源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根据需要,为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区人社局:负责对在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修建通往灾区临时道路,运输扑救物资、人员,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

区文旅局:负责督促指导旅游经营者开展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纳入提示游客内容;指导旅游经营者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园林、城市公园火灾的防控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总体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演练和储备森林灭火应急物资等有关工作;负责提供重点林区、重点时段森林火险天气预报;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全区火灾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区森林火灾事故调查评估工作;承担区森防办日常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科工局: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在火灾扑救中的转化应用,提高扑救效率,负责火灾现场移动信号通畅和应急通信保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辖区民兵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和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各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较大森林火灾扑救。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法律,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工作。

 


 

附件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前方指挥部

各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组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相关部门及各办事处。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协调、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扑救指挥组,组长: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及各办事处。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扑火方案,调配救援力量,组织火灾扑救,部署火场清理看守,火场检查验收移交。

专家支持组,组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局,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及各办事处,森林防火等相关专业应急专家。职责:提供现场森林分布图和地形图,提出扑火技术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提供测绘服务。

人员安置组,组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职责: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火灾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医疗资源指导援助,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等事宜。

后勤保障组,组长: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提供扑火人员食宿和指挥部办公条件,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治安保障组,组长:老城公安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老城公安分局,各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侦破火案,查处肇事者。

宣传报道组,组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成员单位:区应急局、农业农村局。职责:负责新闻发布,引导舆论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附件3

 

老城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编成表

区域

牵头调度

队   伍

备注

全区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及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森林消防专业队

第一梯队

区应急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救援队伍

第一梯队

区消防救援大队

区消防救援队伍

第一梯队

区农业农村局

区各办事处森林消防半专业队

第二梯队

市应急管理局

市级消防救援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第二梯队

区人武部

应急连、民兵预备役人员

第二梯队

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

第三梯队

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区域外增援的各类队伍

第三梯队

 


 

附件4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序号

单  位

值班电话

值班传真

1

区宣传部

63964617

63964617

2

区发改委

65250336

65250336

3

区农业农村局

65250217

65250217

4

上清宫森林公园管理处

62262696

62262696

5

区应急管理局

60657705

60657705

6

区消防救援大队

63510015

63510015

7

区人武部

69870600

69870600

8

区住建局

65250168

65250168

9

区教体局

65250181

65250181

10

区文旅局

65291981

65291981

11

区城市管理局

63996658

63996658

12

老城公安分局

62261100

62261100

13

区财政局

63964074

63964074

14

区卫健委

65250115

65250115

15

区司法局

65250325

65250325

16

区商务局

65250218

65250218

17

区民政局

63964561

63964561

18

区人社局

62322808

62322808

19

区科工局

62323118

62323118

20

洛浦办事处

65278710

65278710

21

邙山办事处

62233000

6223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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