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推动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我办制定城乡低保管理办法如下:
1、依据《洛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洛民[2022]3号),严格执行低保的审批。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刚性支出四个基本要件进行认定,按照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程序进行办理,重点做好资料审批和调查资料真实性。在居民审批方面,由社区民政专干、办事处民政专干要求100%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经济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
2、对新申请低保保障的居民,出现有争议的,以社区为单位进行评议,不低于7人,由社区专干,社区党员代表,办事处民政专干,居民代表等人员进行低保评议,填写评议表,低保资格认定以评议结果为准。
3、每半年(当年7月份前)由办事处民政专干通过经济状态核对系统对低保人员进行核对,及时掌握低保人员的经济变化情况;每年1月份由社区民政专干提供低保人员和家庭成员由办事处民政专干进行经济状态核对,通过经济状态核对系统对社保、公积金、工商股东、工商法人、房产、车辆、死亡人员等方面进行信息比对,及时做出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做到“保障标准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动态管理。
4、实行每月25号低保户到社区加盖低保证、低保花名册印章,花名册每半年登记低保户电话,发现2个月不加盖低保印章的,采取电话联系,入户方式进行查询低保户情况,调查情况及时上报办事处民政专干,由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办事处民政专干,社区民政专干根据低保户实际情况在定夺是否取消低保资格。
5、实行每月6号低保公示,由社区在低保公示栏进行公示,电话保持畅通,对群众来电、及网络反映的低保方面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