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日期:2024-12-31作者: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义。

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街道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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