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
1.书面申请书
2. 身份证、户口簿
3.残疾证(残疾人提供)
4.婚姻状况相关证明〈结婚 离婚 丧)
5.收入证明
6.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授权书
7.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8.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发票
9.社保卡
10.镇(街道)根据家庭情况不同,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二)信息录入。
(三)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四)发起核对。
(五)审核确认。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六)公开公示。按规定长期公布低保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报账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政策宣传。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街道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不超半年)